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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航局最新发文,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可以用运动类航空器

news2021/12/10

近日,民航局发布了关于运动类航空器的体验飞行问题,对《空中游览》咨询通告进行更新,新版咨询通告正式名称为《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》。新版咨询通告中,运动类航空器可以做空中游览运行和体验飞行活动。

本文件的第17页-第19页专门对体验飞行作了详细的规定,详见如下:

10 体验飞行
10.1 体验飞行一般要求
(a)在实施体验飞行时不得向公众传递观光游览的任何信 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包含观光游览任何内容。
(b)体验飞行应当以为航空爱好者参与飞行训练或熟悉航 空活动创造条件为目的,该类飞行活动可以作为飞行训练的前期 组成部分,体验飞行时间不得计入飞行经历时间。


10.2 体验飞行运行要求
航空器运营人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实施体验飞行,但这类飞行 不属于空中游览,无需经局方审定:

(a)资质要求
(1)运营人具备驾驶员执照训练飞行资质或者相关经验; 
(2)驾驶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200千克航空器实施体验飞行的机长,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员等级,且总经历时间不低于 500 小 时,本机型机长时间不低于 100 小时;驾驶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200 千克航空器实施体验飞行的机长,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员等 级,且总经历时间不低于 200 小时,本机型机长时间不低于 60小时;
(3)地面运行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,培训内容包括乘客携带物品对安全的影响、引导乘客上下航空器的 方法、特殊情况下撤离航空器的程序等安全工作指引;
(4)依法投保责任保险。

(b)航空器适航性要求 实施体验飞行的航空器适航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之一,并遵守适航证上载明的运行限制:
(1)标准适航证;
(2)限用类特殊适航证;
(3)轻型运动类特殊适航证。

(c)运行区域和气象标准
(1)不得在主运行基地本场 20 范围外实施运行; (2)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和地形复杂区域实施运行; (3)运行气象条件应当符合能见度不小于 5000 米,离云的
水平距离不小于 1500 米,垂直距离不小于 300 米。

(d)飞行实施
(1)驾驶员以外的乘员不得超过 1 人;
(2)体验飞行起飞和着陆应当在同一起降场地完成。如在 人口稠密区上空实施,应当遵守本咨询通告第 9.2 条要求;
(3)除符合本咨询通告第 5.1 条的安全简介要求外,应当 对体验者进行简要的座舱设备、基本操纵(如适用)、操纵权限 (如适用)和沟通方式等方面的简介;
(4)不得故意接近航空器性能包线飞行或者演示特技操作;
(5)每次起飞前换人阶段,相关运行人员应当对航空器关 键部位进行简要的外部检查,及时发现异常情况;
(6)应当制定特殊情况的处置预案,并报局方备案;定期 开展人员撤离及逃生演练。


在这个咨询通告发布生效后,半年前发布的《关于加强体验飞行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》(禁止运动类航空器执行体验飞行的文件)同时废止。详见如下:

11 废止和生效
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。原咨询通告《空中游览》 (AC-91-FS-2018-33R1)和《关于加强体验飞行安全运行管理的 通知》(局发明电〔2021〕1386 号)同时废止。

《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》咨询通告全文可识别下列二维码下载:

   

本文来源:民航局官网